周公子:
有一個男人追我,但我知道自己不討厭他,但也沒可能喜歡他。我把這件事跟一個男性朋友說了。他的意見是,“你不如和他保持曖昧的關係,這樣你會快樂。21世紀,曖昧是每個人的權利。有些事情,不挑明比挑明更好。有些人,不拒絕比拒絕更好,因為一拒絕,就可能連朋友都沒得做。”
我不知道他說得對不對,特地來請教你。
阿Sa:
的確,21世紀,曖昧是每個人的權利。但搞不好,權利就會變成隱疾,起初癢癢的,一發作就不可收拾。
曖昧,就如在刀刃上跳舞,看似簡單的步法,卻處處隱藏殺機。貼一貼臉,該多緊密呢?抱一抱腰,有多纏綿呢?手放在哪裡,才是“知己”而非“情人”?撒嬌撒到什麼程度,才算本份?
感情不可以用得太盡。稍有差錯,不是你皮開肉綻,就是他黯然神傷。你們必須拿捏得當,要求多少,期望多高,增一分太多,減一分太少。
曖昧是雙人舞,首先得有默契。
大家都想在“情人”的界限前止步,就好辦。最怕是,男人見她拍拍自己的臉,馬上期待上床;女人見他摟摟自己的肩,即刻想入洞房。人心無厭足,難免越要越多。一方想玩曖昧,另一方卻不斷升級,曖昧就玩不下去了。
你想玩曖昧,首先得搞清楚“那位”的想法。不然,想玩的拖著人家陪綁,就成了欺騙;不想玩的死死糾纏,就成了犯賤。曖昧玩到這個程度,大家連陌生人都沒得做,只能做仇人。
你考慮清楚,自己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