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雙方沒有登記結婚的,注意以是否登記為準,而不是以是否舉行結婚儀式為準;雙方結婚後一直未共同生活的或因為給付彩禮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已經結婚又離婚的,原則上彩禮不再返還…關於彩禮返還的相關規定,我們來看看有哪些:
一、哪些情況需要返還結婚彩禮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規定: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適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二、哪些情況不予返還結婚彩禮
1.
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規定情形,一方請求返還彩禮的,不予支持。另外對該條中的“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的情形,應做限制性的解釋。該情形是指給付彩禮的一方婚前舉債給付、婚後無經濟來源償還債務的,或者是婚前用家庭財產給付、婚後無固定經濟來源、依靠自己的力量無法維持最基本的生活水平。確定“生活困難”
需根據給付彩禮的數額、給付人的生活來源、當地生活水平等因素綜合考慮,目前可參照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合理確定。
2、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第一款(三)項所規定“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情形,但是已經共同生活兩年以上、生育子女或者所送彩禮確已用於共同生活,一方請求對方返還彩禮的,一般不予支持。又有為三種情況:
第一、男女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而同居生活兩年以上。
第二、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而同居生活雖不滿兩年,但生育子女的。
第三、所接受的彩禮確已用於共同生活。就司法實踐中如何掌握第三種情況作以下幾點說明:首先要求“確已”用於共同生活。這就要求接受彩禮的一方,要提供確實充分的證據加以證實,避免依此為藉口拒絕返還彩禮;其次女方在“結婚”前購買的嫁妝,雙方共同使用,不能視為用於共同生活。因為女方的嫁妝是其“婚前”財產,在雙方共同生活期間,男方也有其婚前財產用於共同生活,都不能使用該項規定;另外,共同生活的界定,主要限制在家庭成員因生活、生產需要並實際支出,比如男女一方或雙方患病花費、共同經營投資等。
離婚時請求返還彩禮有時間限制嗎?
按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
第十條的規定:“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支持: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的;(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適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應當返還的按習俗給付的彩禮有兩類:雙方沒有登記結婚的,注意以是否登記為準,而不是以是否舉行結婚儀式為準;雙方結婚後一直未共同生活的或因為給付彩禮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已經結婚又離婚的,原則上彩禮不再返還。
這裡的生活困難是指絕對困難,即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二十七條規定的“婚姻法第四十二條所稱’一方生活困難’是指依靠個人財產和離婚時分得的財產無法維持當地基本生活水平。一方離婚後沒有住處的,屬於生活困難。”其生活靠自己的力量已經無法維持當地最基本的生活水平。符合以上條件的,離婚是可以要求返還彩禮。需要注意的是,生活困難必須是現實存在的,如果給付彩禮時發生生活困難的情況,而離婚時生活困難的情況已經不存在的,不能要求返還。
請求返還彩禮適用《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五條條規定的“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為二年,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的普通的訴訟時效,期間為兩年。雙方未有締結婚姻關係的,從向對方主張返還,對方拒絕返還時起計算,如雙方登記結婚的,自其解除婚姻關係之日起計算,而不是以贈送彩禮或者結婚之日起算。可以發生中止、中斷、延長等情形。從起算之日起,兩年內不行使權利的,請求返還彩禮的權利不再得到法律的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