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有外遇的離婚賠償,你知道多少?

  夫妻因為外遇離婚的有很多,那麼夫妻一方有外遇的離婚賠償是怎樣規定的呢?夫妻一方有外遇離婚是否可多判呢?外遇對受害一方的精神損害很大,那麼夫妻一方有外遇精神損害賠償是怎樣的呢?

  一、夫妻一方有外遇的離婚賠償

  婚姻中外遇對當事人的身心傷害都很大,那麼夫妻一方有外遇的離婚賠償是怎樣規定的呢?受害者一樣可以要求有更多的離婚賠償嗎?

  最高院頒布的解釋一第二條中將同居定義為“有配偶者與婚外異性,不以夫妻名義,持續、穩定的共同居住”,從上述規定來看,認定同居的條件是“持續、穩定的共同居住”。故現實生活中時常發生的“情人關係”、“一夜晴”等都不應屬於司法解釋所指的“同居”範疇。

  這種出軌行為不是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無過錯方要求損害賠償的法定情形。第四十六條規定的無過錯方要求損害賠償的情形為:重婚、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實施家庭暴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但是,這種一夜晴等出軌行為對婚姻關係的和睦都造成了嚴重的傷害,是對夫妻忠誠義務的徹底違背,受害一方雖不能獲得損害賠償,但通過財產分割子女撫養方面照顧無過錯方,可以給無過錯方補償。

  二、夫妻一方有外遇精神損害賠償

  夫妻雙方當事人是有相互忠實的義務的,但是有的人可能會背叛配偶,法律因此規定了離婚損害賠償制度來彌補無過錯的一方當事人的損失。那麼夫妻一方有外遇精神損害賠償如何獲得呢?

  1、無過錯方精神受到損害的程度。可以考慮受害人所遭受精神傷害和精神痛苦的程度。由於其損害結果涉及人的身體和精神方面,必要時可委託醫療單位作出相應判斷。

  2、過錯方具體的出軌情節。如重婚與通奸相比,重婚過錯行為更為嚴重,危害性更大,屬情節惡劣。而通姦行為相對來說,其情節較輕。

  3、過錯方的過錯程度。如,婚外情一方與第三者的行為,是不是嚴重影響了無過錯方的生活。

  4、其他相關因素。如雙方結婚年限,雙方結婚時間長短,雙方婚後的感情,無過錯方對婚姻生活的付出等等因素都應當作為賠償考量因素。

  三、夫妻一方有外遇離婚是否可多判

  一般性的出軌行為不會影響法官對夫妻共同財產分割的處理。除非出軌方與第三者之間產生了較多的財產交集,對夫妻共同財產產生了損害,可能會考慮分割的方式及比例來平衡這種損害。那麼夫妻一方有外遇離婚是否可多判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