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識擴展:古代寬容同性戀行為但並無同性婚姻

  儘管中國傳統社會對同性戀一直寬容相待,但同性戀在中國,卻也沒有一個同性戀者會挑戰傳統婚姻制度,中國古代同性戀是沒有宣布過中國男同性戀、中國女同性戀也可以成婚的。

  一、男風之盛

  不論中西,史料對同性戀的記載,都可以追溯到很早很早以前——決定性取向的基因必定非常古老。在古希臘神話中,眾神之王宙斯不但與姐姐赫拉有不倫之戀,還化為雄鷹,將放牧的美少年伽倪墨得斯擄到奧林匹斯山歡愛。而同時期的中國先秦時代,也誕生了“龍陽之好”、“分桃之愛”等膾炙人口的同性戀故事。

  1、西漢

  西漢是同性戀特別引人注目的歷史時段,因為劉氏皇室似乎有著遺傳性的同性戀取向,從高祖劉邦到哀帝劉欣,幾乎每一代皇帝都有男朋友,如高祖有籍孺,惠帝有閎孺,文帝有鄧通,景帝有周仁,昭帝有金賞,武帝有韓嫣、韓說、李延年,宣帝有張彭祖,元帝有弘慕,成帝有張放,哀帝有董賢……

  2、魏晉六朝時期

  到了魏晉六朝時期,士林放浪,男風從皇室蔓延至整個士大夫階層。《宋書·五行志》載:“自咸寧、太康(公元3世紀)以後,男風大興,熾於女色,士大夫莫不尚之,天下咸相仿效,貴冑孤寡女眷尤甚,或是至夫婦離絕,怨曠妒忌者。”南朝士大夫為了同性之戀,不惜與妻子離婚。

  3、唐宋

  唐宋時同性戀風氣略有收斂,但晚明以降男風又復熾,據晚明學者謝肇淛的記述,“宋人道學,此風亦少衰止,今復稍雄張矣,大率東南人較西北為甚也。”自武宗朝之後,明代士大夫對男色趨之若鶩,以狎優伶、養孌童、玩男妓為時髦生活,群起效尤。時人謝肇淛說:“衣冠格於文網,龍陽之禁寬於狹邪;士庶困於阿堵,斷袖之費殺於纏頭;河東之吼,每末減於敝軒;桑中之約,遂難偕於倚玉。此男寵之所以日盛也。”意思是說,男人狎男人,法無禁止,比嫖娼便宜,妻子對此又不吃醋,所以男風便流行起來了。

  4、明清時期

  明清時期的名士還視男風為風流韻事而津津樂道,如晚明文人張岱在《自為墓誌銘》中自謂:“少為紈絝子弟,極愛繁華。好精舍,好美婢,好孌童,好鮮衣,好美食,好駿馬,好華燈,好煙火,好梨園,好鼓吹,好古董,好花鳥,兼以茶淫橘虐、書蠹詩魔。”坦然將“好孌童”列為自己的人生愛好之一。清代的鄭板橋也在《板橋自敘》中承認自己是同性戀:“餘好色,尤喜餘桃口齒、椒風弄兒之戲。”完全沒有“出櫃”的心理壓力。

  你可以說這些明清時代的文人名士率性坦蕩,換一個立場,也可以說他們生活糜亂。

  二、有容乃大

  1、中國傳統社會對於同性戀行為的寬容

  從風流名士敢於公然炫耀自己的龍陽之癖,也可以看出中國傳統社會對於同性戀行為的寬容。我們都知道,中世紀的西歐社會將同性戀當成罪,並明確提出“男和男行可羞恥的事,就在自己身上受這妄為當得的報應。……神判定,行這樣事的人是當死的”;中國社會則從未有過類似的觀念與立法。當歐洲人對同性戀者處以死刑時,傳統中國也從未發生過對同性戀者的迫害。

  檢索中國歷代立法,可以發現古代政府對同性戀行為的干預非常有限。北宋時,京城等地出現了出賣男色的行當,“今京所鬻色戶將乃萬計,至於男子舉體自貸,進退怡然,遂成蜂窠”。但宋政府在很長時間內都對這一色情業的存在睜一隻眼閉一隻眼。時人說:“至今京師與都邑無賴男子,用以圖衣食,蓋未嘗正名禁止。政和間始立法,告捕男子為娼,杖一百,告者賞錢五十貫。”政和年間朝廷才立法禁止男娼。

  但南宋時,這一禁令又不了了之,以致南宋人周密感慨說:“吳俗此風(男娼)尤甚。新門外乃其巢穴,皆敷脂粉,盛裝飾,善針指,呼謂亦如婦人,比比求合。……敗壞風俗,莫此為甚。然未見有舉舊條以禁止之者。”另外,我們也需要注意:“禁男娼”跟“禁同性戀”並非同一回事,正如“找小姐”跟“男女戀愛”不可相提並論。

  2、較同時代歐洲謂“薄懲”

  到了明朝嘉靖年間,明政府才在《大明例附解·附錄》中規定:“將腎莖放入人糞門內淫戲,比依穢物灌入人口律,杖一百。”但這一立法與其說是針對同性戀行為,不如說是針對污辱、侵害他人人身的雞姦行為。惟清朝乾隆年間頒行天下的《大清律例》明確對自願的同性性行為作出懲罰:“如和同雞姦者,照軍民相姦例,枷號一個月,杖一百。”但跟同時代的歐洲社會相比,這樣的處罰可謂“薄懲”,須知法國直到18世紀中晚期,還使用火刑對付同性戀。

  3、民間態度更為寬容

  民間對同性戀行為的態度更為寬容。袁枚在《子不語·雙花廟》中講述了一個耽美的同性戀故事:“雍正間,桂林蔡秀才,年少美風姿。春日戲場觀戲,覺旁有摩其臀者,大怒,將罵而毆之。回面,則其人亦少年,貌更美於己,意乃釋然,轉以手摸其陰。其人喜出望外,重整衣冠向前揖道姓名,亦桂林富家子,讀書而未入泮者也。兩人遂攜手行赴杏花村館,燕飲盟誓。此後出必同車,坐必同席,彼此熏香剃面,小袖窄襟,不知烏之雌雄也。”

  後來二人因為抗拒城中惡棍王禿兒強姦,雙雙被殺。因為“兩少年者平時恂恂,文理通順,邑人憐之,為立廟,每祀必供杏花一枝,號’雙花廟’。偶有祈禱,無不立應,因之香火頗盛。”邑人給遇難的同性戀者立廟紀念,這是中世紀歐洲人難以想像的。

  三、並無同性婚姻

  1、中國古代同性戀行為相處都異常低調謹慎

  同性戀在中國,即使中國傳統社會對同性戀一直寬容相待,但中國男同性戀和中國女同性戀,都沒有敢挑戰傳統婚姻制度,所以中國古代同性戀行為相處都異常低調謹慎。

  明末清初李漁撰寫的情色小說《無聲戲》中,有一篇《男孟母教合三遷》講到閩南地區的“契兄弟”風俗:“要曉得福建的南風(男風),與女人一般,也要分個初婚、再醮。若是處子原身,就有人肯出重聘,三茶不缺,六禮兼行,一樣的明婚正娶;若還拘管不嚴,被人嚐了新去,就叫做敗柳殘花,雖然不是棄物,一般也有售主,但只好隨風逐浪,棄取由人,就開不得雀屏,選不得佳婿了。”看起來似乎彼時的福建地區已出現了“同性婚姻”,但這其實是同性戀者李漁的虛構而已。

  明清之際閩南一帶的“契兄弟”風俗與其說是“同性婚姻”,不如是說同性伴侶的民事結合。晚明沈德符在《萬曆野獲編》中說得很清楚:“閩人酷重男色,無論貴賤妍媸,各以其類相結,長者為契兄,少者為契弟。其兄入弟家,弟之父母撫愛之如婿,弟後日生計及娶妻諸費,俱取辦於契兄。其相愛者,年過而立,尚寢處如伉儷。”當時當地的民間社會,應該是承認“契兄弟”的同性民事結合的,因此方有“其兄入弟家,弟之父母撫愛之如婿”。但是,這“契兄弟”既無婚姻之名,也不可能在婚姻制度上獲得許可。

  清代康熙年間,通州倒是曾經出現一起“同性婚姻”,但這起“冒天下之大不韙”的另類婚姻,在知情者報官之後便被政府取締了:“有通州漁戶張二娶男子王四魁為婦,伉儷二十五年矣。王抱義子養之,長為娶婦。婦歸,語其父母,告官事乃發覺。解送刑部,問擬流徒。”可見在傳統中國,民間或有同性之間的民事結合,但官府絕不可能在婚姻制度上認可“同性婚姻”。

  2、婚姻受到倫理的約束

  婚姻為中國人最為看重的人生大禮,古人相信,婚姻乃“合二姓之好,上以事宗廟,而下以繼後世也。故君子重之”。男女結合,為婚姻的天經地義。今天的婚姻定義,當然已越來越傾向於是“兩個人基於自願的民事結合”,基本上不再有“合二姓之好”的宏大敘事,也跟“以繼後世”的人口繁衍義務脫了鉤,但儘管如此,婚姻仍然跟一般的民事結合不一樣:首先,婚姻受到倫理的約束,近親結婚、不倫之戀、多邊婚姻都不會被文明社會接受;許多人也認為“同性婚姻”挑戰了家庭倫理。其次,婚姻是一項既繼承了古老傳統、又經立法確認的國家製度,對既有婚姻制度的革命性改變,牽涉太多人的認同與否,倉促的改變必將製造社會撕裂。

  中國傳統社會在對待同性戀問題時表現出來的智慧是:寬容同性戀的行為(男風基本上被視為是個人的審美偏好,跟社會公德、個人品格沒有關係),也容許同性戀者的民事結合(如明清時期的閩南“契兄弟”之俗);同時,同性戀者也小心翼翼地不去挑戰國家的婚姻制度。